【貴陽環境質量檢測】:水污染防治工作怎么預防?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19-03-26 瀏覽量:3661
1、創新:全面銜接新環保法
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稿全面銜接了新《環保法》,提煉交融“水十條”中制度性設計等內容,自創吸收了國內外水環境管理立法經歷。草案稿中創新條款,主要觸及樹立統籌流域和行政區劃特性的水環境質量目的管理體系,樹立生態流量保證制度,提出對廢水或污水集中處置設備及其排入廢水的管理請求,增加鄉村水污染防治規則等。
2、完善:增加限期達標環保督察等內容
堅持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中心,樹立水環境質量目的管理體系,主要做了四方面修正;
(1)實行水生態環境功用分區管理,基于以往研討理論成果,國度樹立流域生態功用控制區,水環境控制單元三級水生態環境功用分區體系。
(2)完善水污染防治規劃體系,明白國度水污染防治總體規劃、流域和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功用定位,肯定中央各級人民政府的水環境質量目的;編制公開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重點行業或范疇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
(3)地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維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擔任對下級人民政府水環境維護目的完成狀況、流域及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執行狀況停止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指導班子和指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根據。
(4)創新水污染物排放規范體系,草案稿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夠制定嚴于國度水環境質量規范的中央水環境質量規范,完善目的評價考核規則,增加了評價考核、限期達標、區域限批、環保督察和離職審計等請求。
3、預防: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
草案稿強調“防在前,治在后”,并從八個方面新增了預防性規則,請求國務院環境維護主管部門依據危害和影響水平,發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1)樹立健全水環境承載才能監測評價預警體系和機制。
(2)樹立江河流域生態流量和湖泊、水庫、公開水合理水位保證制度;
(3)增加規劃環評規則,與建立項目環評諧和發揮好空間和行業準入作用;
(4)樹立重污染企業退出機制;
(5)表現清潔消費和循環經濟開展請求;
(6)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增強風險防備;
(7)自創大氣污染防治法,在局部產質量量規范中明白水環境維護請求;
(8)在公開水維護、良好水體維護方面進一步落實維護優先準繩。
4、重點:推行排污答應證制度
草案稿第31條規則國度實行排污答應制度。國務院環境維護主管部門擔任全國排污答應工作的統一監視管理。直接和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或者本法規則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消費運營者、廢水或污水集中處置設備的運營單位、范圍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答應管理的單位,應當獲得排污答應證。
除了排污答應之外,草案稿還對總量、環評、監測、監察等多項制度停止了系統設計,并與相關法律完成有機銜接。草案稿刪除排污申報注銷和環保設備完工驗收制度,同時將總量控制造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腕,增強其與水環境質量目的的銜接;草案稿還對統一水環境監測的網絡、標準、數據共享、質量評價、信息公開等作出規則。
5、落實:中央各級政府對水環境質量擔任
針對落實各方義務,重點完善了兩方面規則;一是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義務。自創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立法經歷,將對水環境質量擔任的政府層級拓展至中央各級人民政府,加大水環境質量目的考核評價和追責力度,施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二是明白了排污單位主體義務,請求其按證排污,依法展開自行監測記載,定期執行報告公開相關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減少水污染形成的損傷, 并依法承當主體落實義務。
6、特性:設立專章強調公眾參與
綜合運用多種手腕,包括完善法律義務、強化經濟措施,增強公眾參與和監視、運用司法手腕,重點處理水污染損傷賠償等問題,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體遭到污染,或者多個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體遭到污染,遭受損傷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當事人推選代表人起訴請求作為共同訴訟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共同訴訟受理。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能夠依法支持因水污染遭到損傷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草案稿還補齊了義務性規則的義務條款、加大違法處分力度、調整不合理懲辦措施等規則,增加綠色信貸、環境污染強迫義務保險、水生態環境補償等經濟手腕規則。在落實新環保法中公眾參與的權益,專章規則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維護環境,守護水資源,您的意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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